【案情】
2013年11月27日,某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人胡某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某被征土地征地协议委托签订人、代为签订协议授权委托书、征地补偿费领取人、领取数额、领取时间及领取方式。2013年11月30日,该机构未就签订人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审查判断,亦未辨明征地补偿费信息是指向个人取得的补偿费信息还是指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补偿费的信息,就作出《关于胡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尤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征收人依法征收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规定要重点公开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中,通过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既保护了被征收人对相关征收信息的获取,又促使行政机关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相关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申请明确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制度,但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毕竟不可能对信息有具体、详细的认知,所以不能过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做详细的说明。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就需要经过合理审查来判断该申请所指向的政府信息是否明确和特定化。
二、对多项申请笼统地一并回答,易遗漏应当公开的信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申请公开多项信息,或者提出多项要求。这些申请并不一定全部符合条例规定,有些内容也不一定属于政府信息。若行政机关不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加区分地进行笼统答复,容易遗漏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土地征收征用关系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所以条例第十一条特别作出应当重点公开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此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