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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
2018-02-05 09:18:36  来源: 上城报  

    根据相关规定,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区域,一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在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

    一旦在禁放、禁售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禁售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进行举报,由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500-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10000元。

    在此提醒大家,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不要铤而走险,抱侥幸心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的活动,积极举报,违法燃放举报电话为110,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举报电话为12350。

作者: 区安监局  编辑:潘煜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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