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缴纳的各类用人单位,可于4月20日之前(节假日除外),就近前往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A座10楼)申报,审核通过后可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依据。
申报时需准备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下。
1、《杭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可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www.hzcl.org.cn下载)。
2、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残联网站核实为准。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等有关证明。
4、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
5、外地户籍残疾人需提供在杭居住证明。
如有不明事项,可联系电话87219689。需要注意的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