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申请人某培训学校房屋进行征收,后委托X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201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于2014年7月31日将两份文件一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要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复议机关审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评析】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能提供其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给申请人与其他被征收人留出协商时间及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情况的有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以随机形式从多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出案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事实过程情况的有关证据。故应认定房屋征收部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将评估报告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并向原告送达,变相剥夺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申请复核的权利。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与实体上的公正同等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就在于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和补偿价值等切身利益,也因此成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关键依据。如果作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相关程序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很难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因此,复议机关应通过对房屋征收部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送达评估报告等程序环节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