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了取得银行系统的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向某银行的咨询中心提供财物。这一行为最终被房产公司所在的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工商局认为房产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且构成商业贿赂,故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处罚,房产公司表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申请人(房产公司)为获得交易机会,以事前约定、事后如约向为其提供交易机会的咨询中心给付正常业务以外的财物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工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商业贿赂发展至今,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同时与正常的的交易活动具有关联性,从而使商业贿赂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复杂性,案件的查处也有一定难度。
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并非直接向交易的对方行贿,而是向能够影响其交易机会的咨询中心行贿。咨询中心也并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而是采取迂回方式,要求申请人向其指定的另一家评估公司提供财物,从而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同时复议机关了解到,被申请人查处本案的同时一并查处了另外十几起相同类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从本案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体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一定要深刻领会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注意正常的商业活动与商业贿赂的区别,注意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要依据《反不正方竞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
二、要全面客观查清案件事实,完整收集证据。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具有一定难度,执法人员在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中一定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的取舍上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既要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要收集自由裁量的证据,使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