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5 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28日正式出台,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我市第一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地方性规章,共七章四十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信息共享“壁垒”,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查询公开;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促进监管信息在部门之间和社会上流动,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分为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指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工作纳入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杭州市智慧政务建设发展规划。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个类别,实行统一代码管理和目录管理,自然人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公共信用信息依据开放等级划分为社会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政府内部应用信息三类,其中失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期限为5年。
《办法》还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应用方式、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和信用修复等内容。
附件: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