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城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长达近十年的探望权纠纷。
徐先生与艾女士于2006年在网上认识,20多天后即“闪婚”,婚后育有一子。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夫妻关系即告破裂。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定孩子由母亲艾女士抚养,每月的第一、第三个周五19时至周日19时,由艾女士协助孩子父亲徐先生以带离的方式探望孩子。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因孩子的探望事宜摩擦不断。2010年8月9日,徐先生以艾女士不履行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艾女士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一段时间的义务,徐先生遂撤回申请。可是好景不长,艾女士后又带着孩子长期在外地、外省居住,徐先生屡屡探望不到孩子,双方的矛盾又日益加深。日前,徐先生听闻艾女士即将带孩子远赴美国定居,便心急火燎地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认为,探望权纠纷中没有赢家,父母之间的矛盾升级,只会让无辜的子女在遭受家庭破裂之后再度受到伤害。为此,在接手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努力让双方互相理解、融洽关系。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艾女士最终敞开心扉,同意依照判决,协助徐先生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承诺会与徐先生加强联系,再次将孩子带离杭州前先征求徐先生的意见。
法官释法《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维系子女与离异父母情感关系的重要纽带。该权利的行使有利于满足父母子女定期交流情感的需求,尽可能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造成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