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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区司法局发布疫情期间涉企执法释义

2022-05-17 10:42:13来源:上城报

为进一步优化上城区法治营商环境,积极协助企业应对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影响,区司法局结合企业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总结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频发法律问题,编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企相关行政执法问题释义及典型案例汇编》,通过释义和典型案例形式帮助企业经营和疫情防控双轨推进,为全面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疫情期间,企业违反政府防疫规定擅自营业,未造成后果的,是否有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在疫情期间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停业,擅自营业,即便没有造成人员感染的后果,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等也可能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棋牌室在封控管理期间擅自营业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九堡街道综合管理大队工作人员上门告知某棋牌室责任人张某关于杭州市疫情防控办暫时关停棋牌室服务活动的通知后,张某明知应当关停经营的棋牌室服务活动,仍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8时许在其经营的某棋牌室内进行棋牌室服务活动,后被查获,其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2022年4月14日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任人张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企业未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相关措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企业在疫情期间未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相关措施,若未造成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执法部门可能对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其严格落实防疫措施;若造成传播的后果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进口食品未落实浙食链的扫码要求被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某进口水果时发现,该进口水果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通过“浙食链”查验牛油果的三证信息。根据省疫情防控办〔2022〕2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进口水果物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营者要严格查验进口水果‘三证’信息,使用‘浙食链’扫码入库、扫码出库。进口水果经营者要按照进口冷链食品‘三专’制度,严格执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库(区)存放、专柜(区)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该进口水果经营户未落实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做好落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