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开出首张《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5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涉案车辆2辆。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金额人民币300余万元。被执行人王某、何某(系夫妻)因拖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余万元被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阶段,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据申请在冻结了王某、何某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调解结案后,王某、何某仍然未按期履行,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由于诉讼保全的财产无法覆盖案件执行标,区法院对王某、何某名下的车辆也进行了登记查封。但两人仍实际使用案涉车辆且拒不交出,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实现。
鉴于此,区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上述《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和《意见》全文,并对其进行了宣讲,责令王某限期将车辆交到法院,逾期交付的,区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5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涉案车辆2辆,并表示接下来会积极筹措剩余款项,尽力履行法律义务。
接下来,区法院将集中对名下车辆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但车辆尚未被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和《意见》,并使之成为今后每一个执行案件办理中的“规定动作”,以此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交付被查封财产,以最大程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