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你们执行局的同志太给力了!我原来都不抱希望了,没有想到你们两天时间就把事情解决了,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是在安徽省某县车管所的一幕,面对已经办理完成的车辆过户手续,买受人夏先生握着区法院执行干警的手连连道谢。
今年10月30日,在江苏苏州工作的安徽人夏先生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59720元的价格依法拍卖得一辆雪佛兰牌汽车。
11月19日,当他兴高采烈地回到老家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却被当地车管所告知由于今年9月份当地法院的一起案件,该车又被当地法院轮候查封,需要将后续的轮候查封解封,将原来银行的抵押权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涉案车辆,上城法院系首封,同时又设定有抵押权,依法享有优先处置权。在该车拍卖成交后,根据处置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注销该车的抵押他项权证和轮候查封,并依法过户给买受人。
从未遇到过此种情况的夏先生一时不知所措,求助于上城法院。接到求助电话后,执行局的承办法官一方面联系该车管所,了解情况,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取得当地法院的支持。
11月21日,区法院执行干警冒着倾盆大雨,驱车200多公里,在当地法院执行局干警的配合下,赶到该县车管所。最终在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该车顺利过户给买受人夏先生。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不仅要面临着罚款等司法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赔偿。而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行为,则是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