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中年妇女急匆匆地跨进了区法院执行局的大门。也许是过于紧张和着急,她的表述有点语无伦次。此时已是晚上7点多,是执行报警?还是提供执行线索?一番交流,接待的执行法官逐渐捋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5年,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后因张某未按约还款,王某起诉到法院。诉讼过程中,张某归还了2万元,其他款项未予归还。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却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既不来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经过多方调查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执行法官根据浙江法院“强执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采取拘留(布控)等措施。
当晚,张某通过这位妇女和执行法官通了电话:“法官,我不应该躲避执行,我知道错了,我想买机票回家……我能麻烦我前妻谢某代我履行吗?我已转账给她了,让她代交一下,剩余未还欠款,我一次性全部付清。”
原来,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在境外做木材生意,法院判决和立案执行后,他原以为只要人在国外,国内的法律就奈何不了他,也就一直拖着未执行判决。然而,在国外躲了一阵子后,他愈发觉得祖国美好而强大,对家和亲人的思念日益加深,被限制消费的他却无法买机票回国。硬挨了一段时间后,他终于想通,决定主动履行义务,结束漂泊在外“惴惴不安”的日子。
区法院法官提醒,境外不是逃避执行的天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我们将继续用好“强执十三条”,打好“组合拳”,用好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